白薇散

( baiweisan )

白薇散《圣惠》

主治:虚劳羸弱,小便数者。
处方:白薇3分,白龙骨1两,黄耆1两(锉),牡蛎3分(烧为粉),附子3分(炮裂,去皮脐),甘草半两(炙微赤,锉),肉苁蓉1两(酒浸,去皱皮,炙干)。
制备方法:上为散。
用法用量:每服4钱,以水1中盏,加生姜半分,大枣3个,煎至6分,去滓,食前温服

白薇散《千金翼》

主治:虚烦
处方:白薇1两,干姜1两,甘草1两,栝楼2两,消石3两。
制备方法:上药各为末。先纳甘草臼中,次纳白薇,次纳干姜,次纳栝楼,次纳消石,治下筛。
用法用量:每服方寸匕,冷水下,日3次。

白薇散《鬼遗》

主治:金疮烦满疼痛,不得眠睡。
处方:白薇1两,瓜蒌1两,枳实(炒)1两,辛荑(去毛)1两,甘草(炙)1两,石膏1两,厚朴2分(炙),酸枣2分(炙)。
制备方法:上为末。
用法用量:每服方寸匕,调温酒下,日3次,夜1次。

白薇散《圣惠》

主治:小便不禁,挟热遗溺
处方:白薇1两,白蔹1两,白芍药1两。
制备方法:上为细散。
用法用量:每服2钱,食前以粥饮调下。

白薇散《圣惠》

主治:金疮烦闷,不得眠卧,疼痛。
处方:白薇1两,栝楼根1两,枳实1两(麸炒微黄),辛荑仁1两,甘草1两(炙微赤,锉),赤芍药1两,酸枣仁3两(微炒)。
制备方法:上为细散。
用法用量:每服2钱,以温酒调下,1日4-5次。

白薇散《得效》

主治:妇人胎前产后诸证,妇人阴挺
处方:白薇(去土)、川芎熟地黄(酒炒)、桂心、牡丹皮(去骨)、甘草(炙)、当归(去尾)、释兰叶、苍术(切,焙)、芍药等分
制备方法:上为末。
用法用量:每服3钱,随证酌量用汤饮。气刺心胁痛,艾醋泽兰汤;头痛心躁,米泔米饮;气虚,土芎汤;头痛荆芥汤胎前潮热,气急心闷,生地黄灯心汤;产后腹膨吐逆,藿香胡椒汤胎气不安,陈艾汤下血不止,糯米地榆陈艾汤;产后血胁痛艾醋汤小腹痛地黄、姜汁、好酒;产后腰腿疼痛、背膊痛,木瓜白胶香没药、好酒;月经不匀,百草霜温酒;若过多,藕节酒煎,又用陈艾、阿胶月水不通杜牛膝野苎根苏木红花酒下;赤白带,心躁腰痛没药白带黄耆(切;和盐炒,酒浸),吃10服;胎衣不下,顺流水、酸车草;产后血气,当归(盐炒)好酒;产后劳嗽糯米桑白皮热嗽生地黄芭蕉水;产前产后潮热,桃柳枝临产小腹紧痛,桑白皮葛根,立便催生;产前产后脏腑热,枳壳下血地榆;心神乱,银器;大小便秘麻仁苏子血风,脚膝肿痛寒热生姜黄、水柳根;血崩,竹青、藕节霜梅;热吐红,山栀子、竹青、藕节;奶,蔓荆子酒煎调服之。

白薇散《千金》

主治:痈疽疔疮;风热相搏结,气痛左右走,身中或有恶核者;气肿痛,状如,无头,但虚肿,色不变,皮急痛。
处方:白薇6分,防风6分,射干6分,白术6分,当归4分,防己4分,青木香4分,天门冬4分,乌头4分,枳实4分,独活4分,山茱萸4分,葳蕤4分,麻黄5分,柴胡3分,白芷3分,莽草1分,蜀椒1分,秦艽5分。
制备方法:上药治下筛。
用法用量:每服方寸匕,以浆水下,日3次。加至2匕。
各家论述:千金方衍义》:白薇散中祛风走表之味居多,兼取当归天门冬葳蕤和血通津之味,以滋风燥之性;独山茱萸1味,人但知补肝涩精之用,不知《本经》原有心下邪气寒热,温中逐寒湿,去三虫诸治,惟《千金》得之。
主治:睛出痘,眼下皮漏脓。
处方:白薇2两,生地1两,白蒺藜1两5钱,防风1两5钱,石榴皮9钱,羌活1两。
制备方法:上为末。
用法用量:枸杞汤下。
主治:茄病
处方:白薇1钱,白芍(火煨)1钱5分,苍术(米泔浸)3钱,当归3钱,怀熟地黄3钱,川芎3钱,牡丹皮1钱5分,泽兰叶10片,凌霄花(即紫薇花)1钱。
用法用量:用法中所云熏洗法为:宣黄连一两,金毛狗脊八钱,茄藤七钱,水杨柳根一两,五倍子八钱,鱼腥草一两,枯矾七钱。为散。每帖要如数,大罐贮药煎滚,放桶内,去罐上纸盖熏,候药水略温,倾小半在盆内洗,次日再将前药煎滚熏,如前洗,其物自收。

白薇散《外台》

主治:发汗。主伤寒二日不解。
处方:白薇2两,麻黄7分(去节),杏仁(去皮尖,熬)3分,贝母3分。
制备方法:上为散。
用法用量:每服方寸匕,酒下。厚覆卧,汗出愈。

白薇散《陈素庵妇科补解》

主治:妊娠遗尿
处方:白薇白芍牡蛎当归益智陈皮熟地甘草香附黄耆人参川芎白矾桑螵蛸
各家论述:是方,参、耆以培元气;四物以养胎血;桑螵、牡蛎益智固肾益精,涩以止脱之义;白矾酸涩,佐螵蛸而引阴气入内;附、陈、甘草辛甘,以佐参、耆而引阳气上升;白薇入心、肾二经,取水火相交之意也。

“白薇散” 相关论述

伤寒三日不解者方
白薇(十二铢) 杏仁贝母(各十八铢) 麻黄(一两八铢)
上四味治下筛,酒服方寸匕,自覆卧汗出即愈。

妊娠尿不知出时,胎满故也。宜服白薇散。
白薇芍药(各一两)
上为细末,温酒调二钱。
又方∶白矾牡蛎等分
上为细末,温酒调二钱。(亦可治男子)
又方∶用鸡毛灰,末之,酒调方寸匕。(亦见第八卷第四论)